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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2009年第16号公告
Tuesday, November 03, 2009 (GMT) 发表 阅读次数[ 207 ] [预览并打印此文章] [查看编辑历史] [添加到收藏夹]
16号,公告,减免税,后续管理。
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全国海关将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启用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青岛关区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的单位(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下列减免税后续管理事项,应通过电子口岸登陆《系统》进行预录入,并同时向海关递交相关纸面申请单证: (一)减免税货物结转; (二)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 (三)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 (四)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五)减免税货物退运; (六)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七)减免税货物后续补税; (八)减免税单位主体变更; (九)减免税货物年报管理。 二、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后续管理事项及相关海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向海关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预录入打印的申请表除外)。 三、减免税申请人应按照《青岛海关关于申请办理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所需提交的单证》(见附件)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申请和相关业务单证,其中向海关提交的申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的要求填写。 四、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退运和补税通关业务,应按照《关于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的要求,在其对应的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后续管理单证的编号。 五、对于《系统》正式启用前减免税申请人已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不在《系统》中补录减免税货物年报情况。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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